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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锁保护
9.3.1  联锁安全防护装置的复位
联锁安全防护装置的复位不应引发危险的机械运转;以免发生危险情况。
注:有起动功低制防护装置)    微推费置要求见GB/T15%    2007中5.3.25.
9.3.2  超过工作限值
超过工作限值(如速度、压力、位置)可能导致危险情况的场合,当超过预定的限值时应提供检测手
段并引发适当的控制作用。
9.3.3  辅助功能的工作
应通过适当的器件(如压力传感器)去检验铺助功能的正常工作。
如果辅助功能(如润滑、冷却、排屑)的电动机或器件不工作有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或者损坏机械和加
工件,则应提供适当的联锁。
9.3.4  不同工作和相反运动间的联锁
所有接触器、继电器和机城控制单元的其他控制器件同时动作今弗来危险时(如起动相反运动),应
进行联锁防止不正确的工作
控制电动机换向的接触器检联锁(如控制电动机的旋转方向),使得在正常使用中切换时不会发生 短路。
如果为了安全或持续运行,机械土基些功能需要相互联系,则应用适当的联锁以确保正常的协调。 对于在协调方式中同时工作并具有多个控闹器的二组机械,必要时应对控制器的协调操作作出规定。
如果机械制动机构的故障会产生制动,此时有关的机械致动机构已供电而且可能出现危险情况,则应配备联锁去切断机械致动机构。
9.3.5  反接制动
如果电动机采用反接制动,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制动结束时电动机反转,这种反转可能会造成危险情况或损坏机械和加工件。为此,不应允许采用只按时间作用原则的控制器件。
控制电路的安排应使电动机轴转动(例如手动)时,都不应发生危险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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