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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4.1 基本要求采用PELV(保护特低电压)保护人身免于间接接触和有限区间直接接触的电击防护见8.2.5、 PELV电路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:a) 标称电压不应超过:—当设备在干燥环境正常使用,带电部分与人体无大面积接触时,不超过25 V a.c方均根 值或60 Vd.c无纹波;——其他情况,6 Va.c方均根值或15Vd.c无纹波。注:无纹波一般定义为正弦波的纹波电压其纹波含量不超过10%方均根值。b) 电路的一端或该电路电源的一点应连接到保护联结电路上。c) PELV电路的带电体应与其他带电回路电气隔离。电气隔离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初级和 次级电路之间的技术要求(见GB19212.1—2008和GB 19212.7—2006)。d) 每个PELV电路的导线应与其他电路导线相隔离。这项要求做不到时,按13.1.3的隔离 规定。e) PELV电路用插头/插座应遵守下列规定:1)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;2) 插座应不接受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。6.4.2 PELV 电源PELV电源应为下列的一种:——符合GB19212.1—2008和GB19212.7—2006要求的安全隔离变压器; ——安全等级等效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流源(如带等效绝缘绕组的发电机); —— 电化学电源(如电池)或其他独立的较高电压电路电源(如柴油发电机);——符合适用标准的电子电源,该标准规定要采取的措施,以保证即使出现内部故障输出端子的电 压也不超过6.4.1的规定值。